“都快开到跟前了,我才看清前方有个纸巾包大小的石块。为了避开它,我将方向盘向右打,但还是来不及……很快,车子也跟着向右侧翻滚,两三下就到了马路对面,车门不知道怎么开了,有人被甩了出来……”
年7月,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的北外环路上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一辆载有7人的小型越野客车失控侧翻后,与中央隔离护栏相撞,致2死5伤。
事后,当地交警认为,导致该起事故的原因,系司机雷某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并超速,故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但司机雷某则认为,导致此次事故的原因在于事发路段无人管理、无人养护,路面坑洼毁损严重,且也没有设置相关警示标识,才引发交通事故。
那么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事发经过
年7月中旬,雷某一行人前往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旅行。
7月22日,雷某和好友携带各自的孩子一共7人,自驾前往当地一景区游玩。返程时,导航并没有按原路返回,而是给了另外一条道路,前期路况很正常,但当车子在一路段拐弯后,路面便明显变得“破烂”起来,不仅有许多坑坑洼洼的地方,还有不少的碎石块,且车轮处还会带起很多尘烟干扰前方视野。而司机雷某就在这样的路况中,为了避开石块,导致车辆失控侧翻后,发生车祸,坐在后排的王某与雷某的女儿当场死亡,其余几人均有受伤。
▲事发路段
事故发生后,满洲里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了一份《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该认定书显示,年7月22日18时10分,雷某驾驶小型越野客车(内载乘员6名)沿北外环路由东向西超速(94km/h-99km/h范围之内)行驶,行驶至满洲里市世纪大街北路与北外环路口东侧米处(限速80km/h)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失控侧翻后与中心隔离带相撞,造成王某、徐某当场死亡,雷某、肖某、吴某、王某心、杨某受伤,隔离带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交警认为,导致该起事故的原因为,雷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疏忽大意、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雷某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故认为雷某的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过错严重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然而雷某极其家属并不认可该认定结果。
理由是,该路段为无人管养路段,现场勘察时可以发现,事发路段为施工未完成的路面,且尚处于道路施工工序中的水稳层铺设,水稳层主要用料为级配碎石,而级配碎石路面极易造成车辆侧翻、无法正常制动等危险。此外,事故现场道路属于国道,因车流量大,已经对水稳层造成极大的破坏,因而导致路面坑洼不平,碎石满地。更无法理解的是,该道路没有设置任何警示标志。
于是雷某夫妻便向满洲里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申请复核。
然而,最后得到的结论仍旧是雷某全责。满洲里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最新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雷某系超速(96km/h)行驶,行驶至事发路段时右前轮与路面存留条状石块发生接触刮撞致车辆失控后与中央隔离护栏相撞,将未系安全带成员王某、徐某甩出车外,造成王某、徐某当场死亡,其余5人受伤,以及隔离带和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法律解读
01、无人管护的弃养公路到底归谁管养?
《公路法》第35条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公路进行养护,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根据司法实践,上述的“公路管理机构”是指具体负责某条路段的养护管理单位。
该案中,根据满洲里市交通运输局的答复可知,事故路段最开始归呼伦贝尔市公路管理局管理,后由于G10绥满高速改建,内蒙古公路交通投资有限公司成为建设单位,而且事发路段为国道,该国道的主管部门也是呼伦贝尔市公路管理局。
也就是说,呼伦贝尔市公路管理局不仅是该路段的原管养单位,也是该路段的主管部门。该局作为原管养单位,如果公路弃养以后没有与当地政府及其国土资源部门协商办理产权移交手续,那么就应当继续履行管理职责。
即,事故发生的这条弃养公路应当归呼伦贝尔市公路管理局管养。
02、存在安全隐患或不具备通行条件的公路是否可以对公众开放?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道路养护施工单位在道路上进行养护、维修时,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道路养护施工作业车辆、机械应当安装示警灯,喷涂明显的标志图案,作业时应当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发生交通阻塞时,及时做好分流、疏导,维护交通秩序。
道路施工需要车辆绕行的,施工单位应当在绕行处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应当修建临时通道,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需要封闭道路中断交通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5日向社会公告。
也就是说,存在安全隐患或不具备通行条件的公路一般不应对公众开放,如果需要开放,管理单位也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并提示车主谨慎驾驶。
03、在无人管养公路上发生车祸,到底该由谁负责?
首先,根据交警两次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来看,司机雷某在事发时,没有履行谨慎驾驶义务,因超速导致交通事故,存在一定的过错,因此雷某本人需要对事故承担一定的责任。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之规定,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道路管理者能够证明已经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要求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的除外。
也就是说,如果事发路段确实没有设置相关的警示标识,则公路管理部门没有履行必要的安全提示义务,导致雷某不知该路段已经弃养,无法预知该路段存在的安全隐患,因此公路管理部门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一般来说,具体责任的划分需要根据驾驶人以及公路管理部门的过错程度进行划分。
本案中,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既有雷某的超速驾驶,也有道路存在的安全隐患,因此笔者认为不能完全归责于雷某,让雷某承担全部责任显然有失公允,对于雷某的损失,可以要求道路的原管养单位呼伦贝尔市公路管理局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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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雷某无法认可自己承担全部事故责任,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呼伦贝尔市公路管理局,要求该局对自己的损失分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