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高性能混凝土用骨料的术语和符号、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储存与运输等。
本标准适用于建设工程中高性能混凝土用骨料。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75通用硅酸盐水泥
GB/T水泥胶砂流动度测定方法
GB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GB混凝土外加剂
GB/T建设用砂
GB/T建设用卵石、碎石
GB/T水泥胶砂强度检验方法(ISO法)
GB/T预防混凝土碱骨料反应技术规范
JG/T聚羧酸系高性能减水剂
3术语和符号
下列术语和符号适用于本文件。
3.术语
3..高性能混凝土
以建设工程设计和施工对混凝土性能特定要求为总体目标,选用优质常规原材料,合理掺加外加剂和矿物掺合料,采用较低水胶比并优化配合比,通过绿色预拌生产方式以及严格的施工措施,制成具有优异的拌合物性能、力学性能、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的混凝土。
3..2骨料
在混凝土中起骨架和填充作用的岩石颗粒等粒状松散材料,可以抑制混凝土收缩和开裂。
3..3高性能混凝土用骨料
粒形、级配、坚固性等技术指标满足本标准要求的骨料。
3..4粗骨料(石)
粒径大于4.75mm的岩石颗粒,包括卵石和碎石。
3..5卵石
由自然风化、水流搬运和分选、堆积形成的,粒径大于4.75mm的岩石颗粒。
3..6碎石
岩石、卵石、矿山尾矿或工业废渣经除土、机械破碎、整形、筛分、粉控等工艺制成的,粒径大于4.75mm的岩石颗粒。
3..7针、片状颗粒
卵石、碎石颗粒的长度大于该颗粒所属相应粒级的平均粒径2.4倍者为针状颗粒;厚度小于平均粒径0.4倍者为片状颗粒。
3..8粗骨料不规则颗粒
卵石、碎石颗粒最小一维尺寸小于该颗粒所属相应粒级的平均粒径0.5倍的颗粒。
3..9细骨料(砂)
粒径小于4.75mm的岩石颗粒,包括天然砂和人工砂。
3..0天然砂
自然形成的,经人工开采和筛分的粒径小于4.75mm的岩石颗粒,包括河砂、湖砂、山砂、淡化海砂,但不包括软质、风化的岩石颗粒。
3..人工砂
包括机制砂和混合砂。
3..2机制砂
岩石、卵石、矿山尾矿或工业废渣经除土、机械破碎、整形、筛分、粉控等工艺制成的,粒径小于4.75mm的岩石颗粒,但不包括软质、风化的岩石颗粒。
3..3混合砂
由天然砂与机制砂按一定比例混合而成的砂。
3..4人工砂片状颗粒
.8mm以上的人工砂颗粒中最小一维尺寸小于该颗粒所属相应粒级的平均粒径0.45倍的颗粒。
3..5含泥量
天然砂和卵石中粒径小于75μm的颗粒含量。
3..6石粉含量
人工砂和碎石中粒径小于75μm的颗粒含量。
3..7石粉亚甲蓝值
用于判定石粉吸附性能的指标。
3..8石粉流动度比
用于判定石粉对减水剂吸附性能的指标。
3..9人工砂(不含石粉)需水量比
人工砂(不含石粉)与ISO连续级配标准砂在规定水泥胶砂流动度偏差下的用水量之比,用于综合判定人工砂级配和粒形性能的指标。
3..20人工砂(含石粉)需水量比
人工砂(含石粉)与ISO连续级配标准砂在规定水泥胶砂流动度偏差下的用水量之比,用于综合判定人工砂级配、粒形和石粉吸附性能的指标。
3.2符号
符号及意义见表。
表符号及意义
4分类与等级
4.分类
粗骨料(石)分为卵石和碎石;
细骨料(砂)分为天然砂和人工砂,人工砂包括机制砂和混合砂。
4.2等级
砂、石按技术要求分别分为特级和I级。
5技术要求
5.一般要求
5..骨料的放射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的规定。
5..2用矿山废石生产的粗细骨料有害物质除应分别符合5.2、5.3的规定外,还应符合我国环保和安全相关规范,不应对人体、生物、环境及混凝土产生有害影响。
5..3碱骨料反应
用于混凝土的骨料应进行碱活性检验,并应符合《预防混凝土碱骨料反应技术规范》GB/T的技术要求。
5.2粗骨料的技术要求
5.2.粗骨料级配
根据粗骨料粒级范围进行分级:最大公称粒级为9.0mm宜分为两级配;最大公称粒级不大于3.5mm宜分为三级配;最大公称粒级大于3.5mm宜分为四级配。供方应分级供应销售,需方应分级分仓储存。
5.2.2技术要求
表2粗骨料技术要求
5.2.3同一批次粗骨料的质量稳定性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3粗骨料质量稳定性
5.3细骨料的技术要求
5.3.细骨料的颗粒级配采用分级筛余指标对细骨料级配进行质量控制,砂控制范围分别见表2。
表4砂分计筛余百分率表(%)
5.3.2技术要求
表5细骨料技术要求
5.3.3同一批次细骨料的质量稳定性应符合表5的规定。
表6细骨料质量稳定性
6试验方法
6.试样、试验环境、试验用筛和颗粒级配
砂和石的试样、试验环境、试验用筛和颗粒级配分别按GB/T和GB/T的规定进行。
6.2粗骨料针、片状颗粒含量
按GB/T进行。
6.3粗骨料不规则颗粒含量
按附录A进行。
6.4细骨料片状颗粒含量
按附录B进行。
6.5含泥量、泥块含量
砂和石的含泥量、泥块含量分别按GB/T和GB/T的规定进行。
6.6石粉含量
人工砂和碎石的石粉含量按GB/T中的石粉含量试验方法进行。
6.7石粉亚甲蓝值
按附录C进行。
6.8石粉流动度比
按附录D进行。
6.9人工砂(含石粉)需水量比
按附录E进行。
6.0人工砂(不含石粉)需水量比
按附录F进行。
6.质量损失
砂、石的坚固性分别按GB/T和GB/T的规定进行。
6.2压碎指标
人工砂、石的压碎值分别按GB/T和GB/T的规定进行。
6.3表观密度、松散堆积密度和松散堆积空隙率
砂和石的表观密度、松散堆积密度、松散堆积空隙率分别按GB/T和GB/T的规定进行。
6.4有机物、硫化物及硫酸盐含量
砂和石的有机物、硫化物及硫酸盐含量分别按GB/T和GB/T的规定进行。
6.5云母、轻物质
砂的云母、轻物质按GB/T的规定进行。
6.6氯化物
砂和石的氯化物按GB/T的规定进行。
6.7吸水率
砂的饱和面干吸水率和石的吸水率分别按GB/T和GB/T的规定进行。
6.8岩石抗压强度
碎石的岩石抗压强度按GB/T的规定进行。
6.9贝壳
海砂中贝壳含量试验按GB/T的规定进行。
6.20含水率
砂和石的含水率分别按GB/T和GB/T的规定进行。
6.2质量稳定性
在生产过程中,同一批骨料产品随机抽取5个分割样,并进行编号,根据骨料类别按照表3或表6所列项目进行检验,表3或表6所列项目的值取5个分割样检测值的算数平均值;连续三个批次质量稳定后,同一批骨料产品可按3个分割样进行质量稳定性检验。
7检验规则
7.检验分类
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7..出厂检验
7...天然砂的出厂检验项目:颗粒级配、含泥量、泥块含量、云母含量、松散堆积空隙率、质量稳定性。
7...2人工砂的出厂检验项目:颗粒级配、片状颗粒含量、石粉含量、石粉亚甲蓝值、泥块含量、压碎指标、松散堆积空隙率、质量稳定性。含水率、人工砂(不含石粉)需水量比、人工砂(含石粉)需水量比可根据用户需要进行检验。
7...3卵石、碎石的出厂检验项目:粗骨料不规则颗粒含量、针片状颗粒含量、颗粒级配、含泥量、泥块含量、质量稳定性、石子应进行连续粒级的松散堆积空隙率检验;含水率应根据用户需要进行检验。
7..2型式检验
砂的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5.和5.3规定的所有技术要求,碱骨料反应根据用户需要进行;石的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5.和5.2规定的所有技术要求,碱骨料反应根据用户需要进行。
砂、石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投产时;
b)原材料产源或生产工艺发生变化时;
c)正常生产时,每年进行一次;
d)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e)出厂检验结果和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7.2组批规则
按同分类、规格、类别(石还包括公称粒径)及日产量不大于吨,每吨位一批,不足吨亦为一批;日产量大于吨,每4小时产量为一批,不足4小时亦为一批。
7.3判定规则
7.3.试验结果均符合本标准的相应类别判定时,可判为该批产品合格。
7.3.2若有一项检验指标不符合标准规定时,则应从同一批产品中加倍取样,对该项进行复验。复验后,若试验结果符合标准规定,可判为该批产品合格;若仍然不符合标准要求时,否则判为不合格。若有两项及以上试验结果不符合标准规定时,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8标识、储存和运输
8.砂、石出厂时,供需双方在厂内验收产品,生产厂应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其内容包括:
a)砂、石的类别、等级和生产厂信息,石还包括公称粒径;
b)批量编号及供货数量;
c)出厂检验结果、日期及执行标准编号;
d)合格证编号及发放日期;
e)检验部门及检验人员签章。
8.2砂、石应分别按分类、等级堆放和运输,石还应按公称粒径
防止人为碾压、混合及污染产品。砂石分开写
产品应按类别、等级分别堆放和运输
8.3运输时,应有必要的防遗撒设施,严禁污染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