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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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第三节公共道路堆物、地下工作物致害责任
法言俗语
由于一些公众对法律法规的认知度不足,使得占用道路,堆放物品的行为并不少见,特别是在广大农村,占用道路打场晒粮的行为较为普遍,更有甚者,在路上堆放石头、木头等物品隔挡过往车辆碾压粮食,这给道路通行和行人安全造成了很大的安全隐患。一旦因此发生事故,后果不堪设想,相关单位或人员要为此承担侵权责任。这便是公共道路堆物致害责任,也称妨碍通行物致人损害责任,它是指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实施堆放、倾倒、遗撒物品行为的有关单位或个人以及对公共道路没有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公共道路管理人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可见,公共道路堆物致害责任,主要是以实施堆放、倾倒、遗撒物品致人损害的方式,妨碍公共道路通行。比如,在路中央堆放石头、木头,向路上倾倒废油、泔水,过往车辆遗撒石子、渣土等。与公共道路堆物致害行为相似,近年来,因地面施工、地下设施引发的致害事件逐年增多,同样值得人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