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上级有关文件要求,自年8月25日起,我院为兴城地区有新冠病*疫苗接种禁忌群众开具《新冠病*疫苗接种禁忌证明》,现将开具证明有关流程及事项公告如下:
新冠疫苗接种禁忌症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的《新冠病*疫苗接种技术指南(第一版)》,通常的疫苗接种禁忌包括∶
1.对疫苗的活性成分、任何一种非活性成分、生产工艺中使用的物质过敏者,或以前接种同类疫苗时出现过敏者。灭活新冠病*疫苗辅料主要包括磷酸氢二钠、氯化钠、磷酸二氢钠、氢氧化铝。2.既往发生过疫苗严重过敏反应者(如急性过敏反应、血管神经性水肿、呼吸困难等)。3.患有未控制的癫痫和其他严重神经系统疾病者(如横贯性脊髓炎、格林巴利综合症、脱髓鞘疾病等)。4.正在发热者,患有急性疾病或慢性疾病的急性发作期及未控制的严重慢性病患者。5.妊娠期妇女。6.新冠病*疫苗厂家说明书中明确列出的其它接种禁忌人群。申请材料:
1.既往所患疾病住院病志复印件、出院诊断书(6个月内有效);2.化验结果(3个月内有效);3.检查结果(3个月内有效);4.本人有效身份证件;5.其他证明材料。注∶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必须医院出具,如为传染性疾病、精神类疾病等专科疾病,医院开具。申请人(或监护人)需保证所提供的诊断证明均真实有效,如为伪造,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